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13篇
根据这次客户经理述职会议的安排,现结合我日常工作实际情况向大家进行述职,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我述职的题目是《服务好客户,履行好职责》。我是__卷烟营销部一名客户经理。在当前实行“按客户订单组织货源”工作,实行订单与预测分离新的运营模式下,对我们客户经理如何履行职责、如何服务客户、如何维护市场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必须提高对行业政策的把握与对形势的认识。并提升对客户的服务,积极做好客户经理本职工作。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的文章13篇, 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篇1
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是在国际商事流转和民事往来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经济和民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
在诸多部门法中,国际私法是一门基础而又复杂的学科。虽然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原则及制度抽象繁复,被认为是晦涩难懂的理论,然而它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却与日常行为息息相关,触及到寻常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国际私法有着很强的舶来性和移植性。
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国际性商品交换和各国人员之间往来成为本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因素的国家中产生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衰更替,使国际私法学的研究中心不断发生位移,因此形成了各种理论观点和法学派别。由于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实力有差异以及受地理位置、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形态各异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学习过程中,要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博采众长,为我所用。国际私法是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时法律适用的学科,实践性很强,而且国际私法中的一些理论和制度,是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过程中产生的,与司法实践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因此在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国际私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别是我国的案例,这样,在忠实国际私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作到了通俗易懂。
关于本门课我的学习方法如下:
(一)正确认识本门课程的涉外性质,以及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国际私法学形成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树立以冲突规范,法律适用为核心的观念,并以此观念贯通整个学习过程。
(三)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就是以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为依据,从冲突法的理论,我国冲突法的立法及实践等方面,全面掌握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原则与理论,能全面了解国际私法的原理及学说,并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的实践中应用这些理论和法律适用原则。
(四)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解决或知晓如何解决国际经济民事纷争。
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篇2
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所以这种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利润下滑时卖方主动出击时,卖方薄利多销时选用。在卖方无力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时,同样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下面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是: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它们的不同点我也找到了一个表将其概括下来了。参见下表:
在此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来说明这三个术语中的具体运用和这一个术语告诉了我们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间签订了3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FOB上海”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就告诉了我们11个信息。分别是:
1、中国是卖方,美国是买方。
2、钢材是从上海装运。
3、有买方(美国)自己负责运输。
4、卖方无买保险的义务,为了钢材安全由买方自己买保险。
5、卖方(中国)负责钢材出口手续和结关费用。
6、由买方(美国)负责钢材进口手续和结关费用。
7、钢材在装运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在装运上船之后由买方承担。(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8、买方付给中国的价格只有钢材的价格。
9、只能由海路或运输。
10、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
11、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话就包含了11个信息。而CIF和CFR除了价格构成、运输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样。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剪短的几个英文字母就将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的清清楚楚了,确实是简化了商事主体谈判的时间,节省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效率。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
另外,在介绍两个贸易术语。分别是:DAP和DAT。这两个贸易术语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的,是到运合同即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个人认为DAP合同和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办理进口关手续和承担费用时DDP是由卖方承担,而DAP依旧是买方承担。就这么一点区别。DAP和DAT在运费承担、保险承担、运输方式上是一样的,它们最大的区别是: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而在DAT下卖方需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来的费用。另外二者也不仅仅适用于海(水)路还适用于陆路、空运、多式联合运输等。
以上这7个贸易术语是我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课程中通过看书和听视屏课学得的,这7个术语也是司法考试中要求必须掌握的。上面仅谈的是自己对它的理解与认识。若有不足与缺漏之处,望广大法学同仁不吝赐教。我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说掌握这些几个术语已经足够了,但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商事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的,我等在此坐而论道实际上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所以真希望以后有机会亲自参与国际商事实践,从而好好体会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商事来往中的魅力。
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篇3
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是在国际商事流转和民事往来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经济和民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
在诸多部门法中,国际私法是一门基础而又复杂的学科。虽然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原则及制度抽象繁复,被认为是晦涩难懂的理论,然而它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却与日常行为息息相关,触及到寻常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国际私法有着很强的舶来性和移植性。
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国际性商品交换和各国人员之间往来成为本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因素的国家中产生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衰更替,使国际私法学的研究中心不断发生位移,因此形成了各种理论观点和法学派别。由于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实力有差异以及受地理位置、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形态各异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学习过程中,要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博采众长,为我所用。国际私法是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时法律适用的学科,实践性很强,而且国际私法中的一些理论和制度,是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过程中产生的,与司法实践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因此在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国际私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别是我国的案例,这样,在忠实国际私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作到了通俗易懂。
关于本门课我的学习方法如下:
(一)正确认识本门课程的涉外性质,以及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国际私法学形成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树立以冲突规范,法律适用为核心的观念,并以此观念贯通整个学习过程。
(三)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就是以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为依据,从冲突法的理论,我国冲突法的立法及实践等方面,全面掌握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原则与理论,能全面了解国际私法的原理及学说,并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的实践中应用这些理论和法律适用原则。
(四)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解决或知晓如何解决国际经济民事纷争。
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篇4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二是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三是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为美国所接受并予以发展,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则”的合理因素,有的国家把“禁止反言原则”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而双边冲突规范指的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使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举一个双边冲突规范的例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外国法。所以,可以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个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可以适用于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买卖关系、运输关系、保险关系、支付关系、投资关系等等。
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篇5
在成为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之前,我看过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法的书,但都基本上限制在教材上,而教材的内容基本上差不多,在准备考博的2个月里,也确实看了一些专门的著作和论文,有点提高,但心里是茫然的,因为不知道自己将来会写什么论文,和写什么博士论文。
进入人民大学的第一个月,我依然是茫然的,没有办法之下,就乱开始学习了,先买了英国学者MACOLMNSHAW的《国际法》英文原著,开始啃。啃了一个月,才啃了一遍,而且只是查了单词而已。我开始害怕起来,象这样学习,怎么能够在3年内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呢?本来我去啃英文原著,就是因为我在英文提前通过考试中拿了157个博士生里的第一名,全人大880名博士生中的第八名,我有了自信心;因为我认为如果我都看不懂英文原著,法学博士生里还有谁能看懂呢?但是,实践证明,即使是我这个第一名,如果只是看英文原著,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我们只有3年时间。我们的看书,必须结合毕业拿文凭和学位的现实需求。日后要真做学问,再看那些原著吧。
第二个月开始,我就暂停了看英文原著,开始四处看国际法的书,以国际经济法为主。我发现三个事实:第一,我的基础薄弱。我大学学英文教育,硕士是法律硕士专业,而且写的是法理学的硕士论文,博士的考上,可说是侥幸,只看了2个月,怎么就考上了?而且还是导师名下的第一名。我把自己定义为基础薄弱的国际经济法博士生。第二,我的素质不错。我发现我在学习的过程中,非常善于思考和联系,通常我能从一本书中,看出很多个论文题目的火花。虽然目前我还不能系统地进行论文的写作,也无自信和基础去写作,但我已经发现,我是一个做学问的材料。第三,虽然我离37周岁仅剩17天的年纪才开始读博士,但之前17年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却使得我能够脱离纯粹学术人的作风,不拘泥于套套,能够以一个比较奇特的视角来思考学术问题,这是任何一个没有多少社会实践经验的教授所不能比拟的。学术作品如果不能对实际工作产生指导,或者不和实际工作血脉相通,这种学术作品是要被淘汰的。我来自社会,我将我所浸淫的实践环境所产生的要求带到了学术圈子,如果我向懒散的方面走,我将写出套式论文或平淡的论文,如果我向勤奋的方面走,我将写出理论和实际完美结合的好论文。
虽然只看了1个月,我却在最近的3天,找到了一个令我惊喜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简直是一个空白。我为之高兴了一段时间。简单来说,我发现:一、我可以将行政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方向软法的研究带入到国际经济法领域。二、我可以在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方面,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分类等方面作出新成果。
我在看书的过程中,思想的火花不断爆发,使得我不得不经常停止,先把我想要写的论文题目记下来,写了20来个。我知道我现在还不能动笔,因为论文光有思想火花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素材和知识基础,等于没有足够的柴火,这样思想的火花恐怕闪烁了几下,就会熄灭。所以,我现在非常清醒而谨慎地准备着。
我在人大图书馆找书,图书馆真的没我想象的好,里边只有2排,很多旧书,翻来翻去,就那么几本。一开始我感觉很失望,因为我觉得没有多少资料来源。现在,我感觉国际经济法的资料,就如同一盘象棋。一盘象棋就是那么几个子。但是,如果我们下得好,这个象棋的子,可以变化出无数的奇妙的招数。只要我能抓住其中的一招,我就够了。我可以研究象棋如何开局,如何进行中盘的运作,如何进行残局的处理,甚至可以研究象棋的起源,也可以研究象棋棋子的来源,啊,可以研究的实在太多了,就看我能不能想到研究的对象以及研究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资料。我再也不感叹资料的缺少了,让我的个人创造力去发挥吧。
作为博士研究生才2个半月,但我已经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我真的为自己高兴。虽然我走了很远的弯路,才回到学术的圣地,但我只感叹我的青春和爱情在弯路上受到了摧残,我却不遗憾那些在痛苦和彷徨中折腾的过往,我唯一祈望我能够继续健康和不必要为经济担忧,我想我是能够成为中国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学者的,也许还是一个有名的学者呢。
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篇6
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所以这种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利润下滑时卖方主动出击时,卖方薄利多销时选用。在卖方无力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时,同样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下面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是: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它们的不同点我也找到了一个表将其概括下来了。参见下表:
在此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来说明这三个术语中的具体运用和这一个术语告诉了我们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间签订了3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FOB上海”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就告诉了我们11个信息。分别是:
1、中国是卖方,美国是买方。
2、钢材是从上海装运。
3、有买方(美国)自己负责运输。
4、卖方无买保险的义务,为了钢材安全由买方自己买保险。
5、卖方(中国)负责钢材出口手续和结关费用。
6、由买方(美国)负责钢材进口手续和结关费用。
7、钢材在装运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在装运上船之后由买方承担。(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8、买方付给中国的价格只有钢材的价格。
9、只能由海路或运输。
10、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
11、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话就包含了11个信息。而CIF和CFR除了价格构成、运输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样。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剪短的几个英文字母就将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的清清楚楚了,确实是简化了商事主体谈判的时间,节省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效率。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
另外,在介绍两个贸易术语。分别是:DAP和DAT。这两个贸易术语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的,是到运合同即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个人认为DAP合同和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办理进口关手续和承担费用时DDP是由卖方承担,而DAP依旧是买方承担。就这么一点区别。DAP和DAT在运费承担、保险承担、运输方式上是一样的,它们最大的区别是: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而在DAT下卖方需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来的费用。另外二者也不仅仅适用于海(水)路还适用于陆路、空运、多式联合运输等。
以上这7个贸易术语是我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课程中通过看书和听视屏课学得的,这7个术语也是司法考试中要求必须掌握的。上面仅谈的是自己对它的理解与认识。若有不足与缺漏之处,望广大法学同仁不吝赐教。我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说掌握这些几个术语已经足够了,但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商事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的,我等在此坐而论道实际上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所以真希望以后有机会亲自参与国际商事实践,从而好好体会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商事来往中的魅力。
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篇7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二是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三是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为美国所接受并予以发展,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则”的合理因素,有的国家把“禁止反言原则”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而双边冲突规范指的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使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举一个双边冲突规范的例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外国法。所以,可以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个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可以适用于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买卖关系、运输关系、保险关系、支付关系、投资关系等等。
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世纪阶段,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就必须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艰苦奋斗是共产党人体现先进性的政治本色,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需要始终保持的精神状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析新阶段,改革发展进入了关键时刻,我们面临着加快发展,深化改革,维
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艰巨任务。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各谐社会,无一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当代中国,我们能不能完成这样的艰巨任务,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是我们党在人民心中是不是具有先进性的根本体现。
但是,完成这样的艰巨任务,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其复杂程度、难度都是空前的,没有全党同志付出巨大的努力和代价,没有全党同志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是不可能做到的。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今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不能指望他人的施舍,只能依靠我们去奋斗,去创造,只能通过我们党的先进性,团结动员人民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一不需要我们励精图治;我们应对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无一不需要我们竭尽全力;我们深化改革,闯过难关,协调理顺利益关系,化解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复杂矛盾,无一不需要我们呕心沥血;我们要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解决我们在改革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难题,无一不需要我们奋发努力。而人民群众在今天看我们的党是不是先进,主要是看我们的党在解决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的努力程度和解决程度,就是我们的党员在实际工作中是不是励精图治、艰苦努力,是不是为了解除他们的痛苦鞠躬尽瘁、无私奉献,是不是在是常生活中艰苦朴素、廉洁自律,也就是看我们的党是不是发扬了艰苦奋斗的作风。所以说,在新世纪,我们党要继续保持先进性,完成党在新世纪肩负的实现现代化、实现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三大历史使命,就必须把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进一步民扬光大,将其作为全党同志始终坚持的建国方针。
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篇8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二是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三是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为美国所接受并予以发展,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则”的合理因素,有的国家把“禁止反言原则”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而双边冲突规范指的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使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举一个双边冲突规范的例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外国法。所以,可以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个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可以适用于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买卖关系、运输关系、保险关系、支付关系、投资关系等等。
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篇9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二是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三是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为美国所接受并予以发展,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则”的合理因素,有的国家把“禁止反言原则”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而双边冲突规范指的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使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举一个双边冲突规范的例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外国法。所以,可以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个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可以适用于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买卖关系、运输关系、保险关系、支付关系、投资关系等等。
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世纪阶段,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就必须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艰苦奋斗是共产党人体现先进性的政治本色,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需要始终保持的精神状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析新阶段,改革发展进入了关键时刻,我们面临着加快发展,深化改革,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艰巨任务。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各谐社会,无一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当代中国,我们能不能完成这样的艰巨任务,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是我们党在人民心中是不是具有先进性的根本体现。
但是,完成这样的艰巨任务,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其复杂程度、难度都是空前的,没有全党同志付出巨大的努力和代价,没有全党同志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是不可能做到的。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今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不能指望他人的施舍,只能依靠我们去奋斗,去创造,只能通过我们党的先进性,团结动员人民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一不需要我们励精图治;我们应对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无一不需要我们竭尽全力;我们深化改革,闯过难关,协调理顺利益关系,化解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复杂矛盾,无一不需要我们呕心沥血;我们要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解决我们在改革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难题,无一不需要我们奋发努力。而人民群众在今天看我们的党是不是先进,主要是看我们的党在解决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的努力程度和解决程度,就是我们的党员在实际工作中是不是励精图治、艰苦努力,是不是为了解除他们的痛苦鞠躬尽瘁、无私奉献,是不是在是常生活中艰苦朴素、廉洁自律,也就是看我们的党是不是发扬了艰苦奋斗的作风。所以说,在新世纪,我们党要继续保持先进性,完成党在新世纪肩负的实现现代化、实现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三大历史使命,就必须把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进一步民扬光大,将其作为全党同志始终坚持的建国方针。
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篇10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
二是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
三是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为美国所接受并予以发展,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则”的`合理因素,有的国家把“禁止反言原则”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而双边冲突规范指的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使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举一个双边冲突规范的例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外国法。所以,可以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个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可以适用于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买卖关系、运输关系、保险关系、支付关系、投资关系等等。
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篇11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
二是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
三是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为美国所接受并予以发展,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则”的`合理因素,有的国家把“禁止反言原则”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而双边冲突规范指的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使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举一个双边冲突规范的例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外国法。所以,可以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个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可以适用于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买卖关系、运输关系、保险关系、支付关系、投资关系等等。
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篇12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二是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三是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为美国所接受并予以发展,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则”的合理因素,有的国家把“禁止反言原则”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而双边冲突规范指的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使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举一个双边冲突规范的例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外国法。所以,可以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个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学习国际私法心得体会篇13
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是在国际商事流转和民事往来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经济和民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
在诸多部门法中,国际私法是一门基础而又复杂的学科。虽然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原则及制度抽象繁复,被认为是晦涩难懂的理论,然而它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却与日常行为息息相关,触及到寻常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国际私法有着很强的舶来性和移植性。
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国际性商品交换和各国人员之间往来成为本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因素的国家中产生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衰更替,使国际私法学的研究中心不断发生位移,因此形成了各种理论观点和法学派别。由于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实力有差异以及受地理位置、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形态各异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学习过程中,要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博采众长,为我所用。国际私法是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时法律适用的学科,实践性很强,而且国际私法中的一些理论和制度,是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过程中产生的,与司法实践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因此在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国际私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别是我国的案例,这样,在忠实国际私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作到了通俗易懂。
关于本门课我的学习方法如下:
(一)正确认识本门课程的涉外性质,以及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国际私法学形成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树立以冲突规范,法律适用为核心的观念,并以此观念贯通整个学习过程。
(三)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就是以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为依据,从冲突法的理论,我国冲突法的立法及实践等方面,全面掌握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原则与理论,能全面了解国际私法的原理及学说,并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的实践中应用这些理论和法律适用原则。
(四)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解决或知晓如何解决国际经济民事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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